113年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及
【系統節能專案補助】要點修正
發佈時間: 2024 年 1 月 19 日
2024/1/23更新:
經濟部公告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起受理申請,一律採線上申請。申請網站:https://www.essc.org.tw
經濟部已於113年1月18日經商字第11268002860號令發布修正【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及【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要點】。
與去年比較,今年度要點有以下修正:
【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
- 為鼓勵商業服務業積極參與節能設備汰換,除原空調及照明燈具外,新增電冰箱及瓦斯爐等補助品項。
- 補助購買期間及申請補助期間,改由經濟部另行公告,以利適時調整。
- 修正第五條第一款第一目,除經濟部另外認屬之事業類型外,修正補助對象應為營利事業。
- 由於112年度部分計畫之節能設備安裝地點同時包含製造場所,為減少安裝地點認定之疑義,新增除取得有效觀光工廠標章者外,不得為製造工廠之規定。
- 為鼓勵商業服務業積極參與節能設備改善,在補助項目不重複補助之前提下,申請單位已申請設備汰換得同時申請設備汰換及系統節能專案補助。
- 配合補助品項增加,同時考量中小企業恐無法於特定時間內汰換所有節能設備,為達便民效益,爰刪除同一單位一年申請一次之限制。
- 新增電冰箱、瓦斯爐、冷凍櫃(箱)及熱水器等補助項目及金額、增訂每單項設備之補助上限,並依補助項目屬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之新品或屬節能標章效期內之新品分別列示。
- 現行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之 2及第二款第二目之 2補助額度修正移列至第三款。因補助項目增加,爰提高每一申請單位補助金額合計以五十萬元為上限。
【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要點】
- 補助購買期間及申請補助期間,改由經濟部另行公告,以利適時調整。
- 配合修正規定第五條第六點新增申請單位須以總機 構名義申請之規定,增訂第一款總機構之定義。
- 考量商業服務業產業特性多元,爰調整契約用電容量達一百瓩以上得依改善地點之電號合併計算。
- 修正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除經濟部另外認屬之事業類型外,修正補助對象應為營利事業。
- 為鼓勵商業服務業積極參與節能設備改善,在補助項目不重複補助之前提下,申請單位得同時申請設備汰換之補助,惟為避免本要點補助資源集中於少數業者,明定受補助對象系統節能專案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案為限。
- 為避免補助資源過度集中,新增申請單位須以總機構名義申請之規定。申請時亦得依第一款合併計算契約用電容量。
- 由於112年度部分計畫之改善地點同時包含製造場所,為減少改善地點認定之疑義,爰新增改善地點除取得有效觀光工廠標章者外,不得為製造工廠之規定。
- 為增加補助契約內容之彈性,受補助對象申請撥付補助款須檢具之文件除本要點明文規定者外,其餘文件得於補助契約中個別約定。
- 專案補助結案期限及其展延條件修正為由經濟部另行公告,以利適時調整。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事業類型如下:
- 醫事機構、托嬰中心、長照機構、早期療育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兒少福利安置及教養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演藝團體
- 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保服務機構、各級學校
- 民宿業
- 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 政府機關
- 執業事務所
詳細資訊請參閱:
- 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01 - 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要點: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02